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交簡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交簡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嘉交簡字第65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木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所為之101年度嘉交簡字第652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正本,於主文欄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正本,於主文欄中被告林木生之姓名均誤載為「 陳木生 」,均應更正為「林木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可考。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於主文欄中,將被告林木生之姓名均誤載為「陳木生」,但由當事人欄中,係正確記載被告之姓名,且載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仍可特定被告林木生之身分,尚未影響全案情節。是上開誤載係屬顯然錯誤,爰予更正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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