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560號聲請人 衛瑞璽 代理人 楊挺隆 受選任人 路春鴻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衛來興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路春鴻律師為被繼承人衛來興(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民國103年1月25日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市○區○○里○○鄰○○路○○巷○號3樓)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衛來興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衛來興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捌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衛來興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月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衛來興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衛來興為叔姪關係,被繼承人衛來興於民國103年1月25日死亡,生前立有經公證人認證之自書遺囑,並於該遺囑中表明「新竹市○○段○○○○○號及地上建物(門牌:新竹市○○路○○巷○號3樓)持分由姪子衛瑞璽單獨全部繼承」,惟被繼承人亡故後,未有法定繼承人,且無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另聲請人先前雖有向本院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獲准,然仍需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由遺產管理人處理遺產及遺債,並辦理公示催告後,方得由遺囑執行人處理遺贈事宜,是以,聲請人既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聲請選任關係人路春鴻律師為被繼承人衛來興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本院100年度新院認字第000000000號認證書及自書遺囑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除據其提出前揭書證外,本院復依職權調閱103年度司繼字第104號指定遺囑執行人卷宗,足徵被繼承人亡故後,因無法定繼承人,且無法定親屬會議會員人數得以召開親屬會議,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所立遺囑之受遺贈人,向本院聲請指定被繼承人遺囑之執行人獲准等情,核與聲請人所述相符。是以,本件被繼承人既無法定繼承人,且無親屬會議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既為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次,關係人路春鴻律師具狀表示願意擔任被繼承人衛來興之遺產管理人,並提出陳報狀
1份附卷可憑。茲審酌律師對法律學有專精,持有具高度公信力之專門職業技術執照,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較熟稔,爰選任路春鴻律師為被繼承人衛來興之遺產管理人,併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毓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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