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4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497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張蓓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蓓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蓓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補正利率請求之釋明,並於契約上以螢光筆劃記清楚約定利率之記載,並補正第二項請求之契約書。(聲請狀請求兩項金額,惟僅提出一份契約書。)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