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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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16號原告二五汽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智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00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60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楊蕎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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