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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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AOVANNAM(中文名桃文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DAOVANNAM(中文名桃文南,下稱桃文南)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3月17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查核該案卷宗無誤。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此經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見毒偵字卷第24頁),足認附表所示之物均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之供犯罪所用之物,依第40條第3項規定,亦得單獨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刑法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附表┌──┬───────────┐│編號│扣案物│├──┼───────────┤│1│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2個│├──┼───────────┤│2│玻璃球吸食器3支│├──┼───────────┤│3│破裂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4│乾淨之玻璃球吸食器13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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