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65號
債權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臆如 、 陳河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購屋貸款契約書第十二條第二項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債務人陳臆如、陳河男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3年10月23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陳臆如、陳河男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