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3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黎昱相對人即債務人北欣營造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宜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豫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伍拾貳萬叁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