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698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務人 楊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陸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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