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14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文賢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捌仟參佰
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陸萬參仟零壹拾壹元,及其中
本金肆萬玖仟柒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伍萬柒仟壹佰參拾貳元,及其
中本金柒萬柒仟伍佰柒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㈤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