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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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崔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蘇泠◎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29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3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3×43×10=129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區
○○○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自102年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並將該公司核發之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查詢結果相關文件陳報本院。
請補正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 崔相華 、 陳美雲 有何不能
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且應說明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應盡可能提出最近3個月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或業主、雇主出具之薪資明細表或工作證明書等以為釋明。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每
月負擔租金7500元、膳食費8000元、水電瓦斯費1200元、交通費1000元、雜支費1000元、手機通話費1200元、扶養費1萬2000元等項目,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
、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105年7月20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105年7月20日迄
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