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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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 邱秀莉 被告 王澤茂 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包括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及附帶請求被告應給付自民國104年3月10日起至被告返還土地止,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4,710元。除原告就不當得利之請求係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照原告請求拆除之地上物所占用原告所有坐落宜蘭縣宜蘭市○○○段○○○○號土地之面積計算,核定為4,636,170元(計算式:40.14×115,500=4,636,17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