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4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玉美 債務人 陳才申 (原名 陳明伸 )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柒佰叁拾
叁元,及其中壹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捌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二年六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⑶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