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94號原告 駱啓和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 律師被告 張財枝
張再興 張俊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24.88公尺」記載,應更正為「24.88平方公尺」。事實及理由欄一㈡⑴及八項中關於「公尺」記載,應更正為「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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