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9號上訴人瑞昶建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祥 被上訴人 王李款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複代理人 蕭予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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