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3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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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32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為請求為一定行為追加之訴及其抗告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83號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法規範,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332號聲請人 郭志全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為一定行為追加之訴及其抗告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主文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83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事用法及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收受系爭裁定後,原得依法提起抗告卻逾期提起,故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抗告,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合,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應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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