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交簡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交簡字第20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80號),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爰審酌被告駕車迴轉未讓直行車先行,致人受傷,其過失程度較告訴人嚴重、其行為致告訴人所生之損害、被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肇事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簡易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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