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7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振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振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振晏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黃振晏因竊盜等9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除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載之宣告刑外,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編號7至8所示之罪,除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7至8所載之宣告刑外,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3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3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世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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