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附民上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6號原告魏○○(住居詳卷)被告 鄭永滕 上列被告鄭永滕因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511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王世華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