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76號聲請人 林永靖 相對人 黃水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1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92萬元,約定有違約金,清償日期為92年2月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92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開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192萬元及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27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芬園鄉│竹林││879│田│00│05│09.46│1/4│重測前:社口│││││││││││││段321地號│├──┼───┼────┼────┼────┼────────┼─┼──┼──┼──────┼─────────┼──────┤│002│彰化縣│芬園鄉│竹林││880│田│00│05│86.94│1/4│重測前:社口│││││││││││││段322-4地號│├──┼───┼────┼────┼────┼────────┼─┼──┼──┼──────┼─────────┼──────┤│003│彰化縣│芬園鄉│竹林││881│田│00│08│21.06│1/4│重測前:社口│││││││││││││段322-5地號│├──┼───┼────┼────┼────┼────────┼─┼──┼──┼──────┼─────────┼──────┤│004│彰化縣│芬園鄉│竹林││1003│田│00│10│43.37│1/4│重測前:社口│││││││││││││段218地號│├──┼───┼────┼────┼────┼────────┼─┼──┼──┼──────┼─────────┼──────┤│005│彰化縣│芬園鄉│竹林││1015│田│00│01│61.04│1/4│重測前:社口│││││││││││││段247地號│├──┼───┼────┼────┼────┼────────┼─┼──┼──┼──────┼─────────┼──────┤│006│彰化縣│芬園鄉│竹林││1016│田│00│01│55.08│1/4│重測前:社口│││││││││││││段247-2地號│├──┼───┼────┼────┼────┼────────┼─┼──┼──┼──────┼─────────┼──────┤│007│彰化縣│芬園鄉│竹林││1019│田│00│34│60.81│1/4│重測前:社口│││││││││││││段246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