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1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清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清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於民國99年9月14日入監執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101年11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文清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有期徒刑3年,受刑人於99年9月14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11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20777
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6月24日,惟扣除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4日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5月31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20777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為101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101207
770號函)。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依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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