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銘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金鑫律師
呂靜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44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前經貴院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裁定准予收押且諭知禁止通信接見在案,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已坦承全部犯行,且對其他共犯分工行為亦指證甚詳,被告因有高血壓等疾患,需繼續追蹤就診,請准具保後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有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證人之證詞、通聯紀錄、扣案物及鑑定書等件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犯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因被告於移審調查時僅坦承部分犯行,仍有勾串其他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本院於
101年10月19日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為由羈押被告並命禁止通信接見。惟查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已坦承全部犯行,並對其他共犯之分工行為詳為指陳,而辯護人陳報被告所罹之病症,亦有辯護人提出之林口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可憑,又經本院函請桃園看守所延醫診治後,亦認被告確患有高血壓等病症,有桃園看守所覆函及病歷單可稽,經核並無非予羈押被告之必要,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符合規定,應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張宏任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