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 林富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程尹鈴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股票1330002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股票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