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正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正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正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7年度訴字第488號、108年度訴緝字第4號、107年度交簡字第102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8罪)、2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80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又因(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9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
受刑人已於108年9月17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2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8
2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10月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6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8月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該名冊雖記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4日、刑期終結日則為110年8月19日,惟名冊作成日期與本件裁定日期不同,受刑人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已有增加,是實際日數及日期應以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準)。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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