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原告 謝麗香 被告 魏詠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洪毓良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廖哲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