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938號原告 巴聖一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許泓琮 律師被告 周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自然人之當事人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之規定即明。法院對當事人之認定,係以有當事人存在為前提,當事人不存在,即無訴訟程序主體,是故法院應先調查當事人是否存在,當事人在形式上存在,始進行審查有無當事人能力。又當事人既已不存在,乃屬不能補正事項,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本件被告周金水為光緒年間人士現已死亡,有原告所提賣契字據及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函文在卷可稽,被告既已於起訴前死亡而不存在,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顯已欠缺訴訟主體,無從命補正,本件原告起訴此部分自無從進行,應予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