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8號聲請人即被告OWENALANZOHOGARTHII(中文名: 侯歐文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67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76號案件民國111年1月12日、111年1月26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證人證詞說法和先前不同,為之後訴訟使用,聲請准予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76號案件之當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之情形,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王素珍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