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96號原告 張勝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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