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救字第11號聲請人 林蘭銀 相對人 江美華
林智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人所提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國家賠償事件,因聲請人是低收入戶,請求國家救濟裁判費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竹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駁回在案,依其主張之事實顯無勝訴之望,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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