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欣怡 代理人 湯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仁心附表:
一、依法定格式提出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須詳載債權人、債務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須詳載每月收入及支出情形,收入部分請併載明任職公司名稱、支出部分請分項條列,且均須提出相關釋明文件)。附註: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空白書狀,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至本院單一窗口索取。
二、提出聲請人及配偶102年、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查詢清單。
三、提出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
四、就聲請人所陳報之支出部分,請並說明配偶之分攤情形。
五、陳明聲請人及配偶或子女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