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793號聲請人 周清漢 相對人 李信儒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未清償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未清償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479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提示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新臺幣)││││├─┼──────┼─────┼─────┼──────┼──────┼───────┤│1│99年7月9日│15,000元│5,000元│99年10月5日││CH895254│├─┼──────┼─────┼─────┼──────┼──────┼───────┤│2│99年7月9日│15,000元│15,000元│99年12月5日││CH895256│├─┼──────┼─────┼─────┼──────┼──────┼───────┤│3│99年7月9日│15,000元│15,000元│視為未記載│100年1月5日│CH895257│├─┼──────┼─────┼─────┼──────┼──────┼───────┤│4│99年7月9日│15,000元│15,000元│視為未記載│100年2月5日│CH895258│├─┼──────┼─────┼─────┼──────┼──────┼───────┤│5│99年7月9日│15,000元│15,000元│100年3月5日││CH895265│├─┼──────┼─────┼─────┼──────┼──────┼───────┤│6│99年7月9日│10,000元│10,000元│視為未記載│100年4月5日│CH895260│├─┼──────┼─────┼─────┼──────┼──────┼───────┤│7│99年7月9日│10,000元│10,000元│視為未記載│100年5月5日│CH895261│├─┼──────┼─────┼─────┼──────┼──────┼───────┤│8│99年7月9日│10,000元│10,000元│視為未記載│100年6月5日│CH895262│├─┼──────┼─────┼─────┼──────┼──────┼───────┤│9│99年7月9日│10,000元│10,000元│視為未記載│100年7月5日│CH895263│├─┼──────┼─────┼─────┼──────┼──────┼───────┤│10│99年7月9日│10,000元│10,000元│100年8月5日││CH895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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