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12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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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1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1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俊男 相對人即債務人曾 凡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捌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412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俊男、曾│100年8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19158│凡玲│││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俊男│100年8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38%│││65841││││計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俊男邀相對人 曾凡玲 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年8月16日止累計882,334元正未給付,其中219,158元為消費款;659,576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俊男於85年4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74,506元,約定自85年4月2日起至86年4月2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38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8月16日止累計216,633元正未給付,其中65,841元為本金;118,129元為利息;32,66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