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66號聲請人 張順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素蘭柯東龍柯建興柯清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足資證明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
三、陳報 柯福男 之繼承人有無向最後住所地之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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