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0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066號債權人 蔡志文 債務人 蕭志明 債務人 劉淑芬 債務人凱麗詩國際有限公司債務人雅曼妮有限公司前列凱麗詩國際有限公司、雅曼妮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劉淑芬
一、㈠債務人蕭志明、劉淑芬、凱麗詩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依借款總額以每百元日息九分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㈡債務人蕭志明、劉淑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依借款總額四成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㈢債務人蕭志明、劉淑芬、雅曼妮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貳拾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