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7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益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99年7月2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顯係誤寫,應係「Z000000000號」,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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