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154號再審聲請人 郭名洲 再審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簡抗字第25號、103年度簡抗字第2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則本件應徵之再審裁判費共計為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72條、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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