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0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楊長晃
孫永州 林經洋 詹偉駱 蔡育昌 被告 劉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8月1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庭期前,先行閱卷,俾利案件進行。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昌義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