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557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林鈺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懷麟 等15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劉昌乾王德國劉德旺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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