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9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凃勝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73號;105年執字第1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凃勝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凃勝峰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明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酒駕)│公共危險(酒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21日│104年12月6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4年度速偵││年度案號│第17943號│字第4267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交簡字第549│104年度交簡字第4002││││號│號││事實審├──┼──────────┼──────────┤││判決│104年11月30日│104年12月29日│││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交簡字第549│104年度交簡字第4002││││號│號││判決├──┼──────────┼──────────┤││確定│105年1月8日│105年1月30日│││日期│││├───┴──┼──────────┼──────────┤│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