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3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79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79號聲請迴避事件之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應行迴避事由,聲請受理該事件之法官迴避云云。惟上開聲請迴避事件業經承審該事件之合議庭於民國103年3月31日裁定駁回其聲請(見本院卷第3頁)。上開事件既已終結,則聲請人聲請承審該事件合議庭之法官迴避云云,於法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楊絮雲法官周舒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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