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5號原告 莊瑞權 被告 楊細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如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國源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5號原告 莊瑞權 被告 楊細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如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