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國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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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國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國字第1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殷朔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陸萬陸仟貳佰肆拾壹元。
二、聲請人於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陸萬陸仟貳佰肆拾壹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蔡月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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