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63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被告 蘇福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兩造既明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由某第一審法院管轄者,為原告之當事人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否則雖向原為法定管轄之法院起訴者,亦應認為無管轄權,此觀該法條之規定即明。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依其與被告所訂立之抵押借款約定書而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依據兩造間之上開約定書第11條已約定與該約定書有關事項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就該約定書發生任何糾紛涉訟時,當事人均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見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006號卷第7頁)。則本件被告之住所雖設於本院轄區,惟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