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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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參佰貳拾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一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中簡
字第4235號、96年簡上字第6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除確
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而相對人應賠
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
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
│第一審反訴裁判費│3,200元││
├────────┼───────────┼─────────────┤
│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
├────────┼───────────┼─────────────┤
│合計│9,320元││
└────────┴───────────┴─────────────┘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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