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3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號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建物建號與建物登記謄本不同,請釋明。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