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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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芯琳 代理人 張宛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楊芯琳應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於民國105年8月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裁定自106年2月2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因債務人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而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清算事件、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106年度消債抗字第4號等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麗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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