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董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3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屏東縣基督教浸信宣道會法定代理人 陳允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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