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702號原告 蘇明宏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王建豐 律師被告 王紫悅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於105年1月8日前,具狀向本院補正104年11月25日民事答辯補充狀所附物證七所示錄音光碟之全部譯文(全文轉譯誤逕自增刪,且譯文內容需標註光碟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成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