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89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彬
李姿穎共同選任辯護人江皇樺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1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林文彬、李姿穎所涉背信案件,關於渠等犯罪事實尚有未明,本院認有調查之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林伊倫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