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10號聲請人 許耀 磻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 許珈福 之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由
一、按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民法第12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被繼承人之遺產係由遺囑執行人負責管理。次按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另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民法第1209條第1項及第121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僅於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亦未委託他人指定,且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始由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
二、聲請人應補正下列資料:
㈠、被繼承人許珈福之完整親屬系統表,包含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如:叔叔、伯伯)、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如: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之姓名、年籍資料、存歿情形、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明本件無法由親屬會議選定遺囑執行人之原因。
㈡、被繼承人許珈福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包含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以此類推)、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提出適當遺囑執行人人選(須非繼承人、受遺贈人之公正人士)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以及其同意擔任之同意書正本(因本件聲請人 許耀磻 為受遺贈人,係屬利害關係人,不適宜擔任本件之遺囑執行人)。
㈣、陳報利害關係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是否同意上開人選,若同意者,應提出同意書正本。
㈤、被繼承人許珈福所遺全部遺產之遺產清冊及遺產資料。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