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71號原告 吳士明 上列原告對被告 張芸榛 、 黃進潮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敘明外遇發生之地點?
二、提出被告張芸榛、黃進潮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筱筑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71號原告 吳士明 上列原告對被告 張芸榛 、 黃進潮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敘明外遇發生之地點?
二、提出被告張芸榛、黃進潮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筱筑